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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和罗某系朋友关系,2022年6月,罗某通过李某得知一个叫做“Metai元宇宙全球站”(以下简称元宇宙)的项目可以赚钱。但是该种赚钱方式,需要投入虚拟货币泰达币(USDT)(以下简称泰达币)。罗某先后向李某转款28万余元,李某将自己已有的,和向其他人购买的泰达币通过手机上的欧易交易所平台转给罗某。罗某获得泰达币后,将泰达币从欧易交易所平台转到元宇宙,并在元宇宙上购买不同泰达币数量的套餐,按照套餐要求持有一定天数后,泰达币数量每日增加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。随后,罗某将泰达币转到欧易交易所平台出售,即可赚取差价。最初,李某亲自教罗某如何操作,后罗某自己操作,罗某共计获利46000余元。后元宇宙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机关立案,元宇宙已不能使用。罗某主张与李某建立虚拟货币买卖合同,以合同无效为由,诉请李某返还28万余元。
一审法院认为,罗某每次取得泰达币均需通过李某,罗某与李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。泰达币为禁止流通物,相关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以买卖合同无效,应返还财产为由,扣除罗某已获利的46000余元,判决李某返还罗某235000余元。李某不服,主张双方为委托代理行为,其受到罗某委托购买泰达币,本案属于罗某的投资行为,应风险自担,上诉至市三中法院。
市三中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2021年9月15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央网信办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市场监管总局、银保监会、证监会、外汇局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〔2021〕237号)中明确规定“(四)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。任何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,违背公序良俗的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”,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具有法偿性,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交易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系非法行为,不受民事法律保护。现查明,元宇宙投资平台运营者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公安机关已向社会公众征询受害者线索,罗某可另行主张权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,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,故撤销原判,裁定驳回罗某的起诉。
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。从天而降的,往往不是“馅饼”而是“陷阱”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,勤劳致富、积少成多,是绝大多数人改善生活品质的共通点。贪图小恩小惠,亦或侥幸快速致富的心理,均为不法分子骗术得逞埋下伏笔。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,但不保护投机者因从事非法交易产生的经济损失。泰达币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因违反国家法律,破坏国家金融监管秩序,不受法律保护。交易虚拟货币系非法行为,公民因从事虚拟币交易产生的损失,应由其自行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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